隋有波罚金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14:27:53
隋有波: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隋有波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60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隋有波银行存款3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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