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罚金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3 14:23:45
马全: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你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58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全额冻结被执行人马全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此款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由本院直接提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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