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马全罚金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5 14:19:33


马全: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你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5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马全银行存款3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