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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博与张传光、董志武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09:43:08


张传光、董志武:

本院受理于博与张传光、董志武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责令被执行人张传光、董志武退赔申请执行人于博人民币3,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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