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有波: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隋有波处罚金35000.00元,仅查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13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H8735A奇瑞牌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车籍,未实际查找到车辆,未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34号隋有波罚金35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