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有波罚金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09:35:10
隋有波:
本院受理隋有波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金35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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