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马全处罚金30000.00元,仅查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6.62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未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44号马全罚金3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