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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法院创新工作机制 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3-07-26 08:37:04


我院执行局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案件执结进度,提高执行效率,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当事人有条件选择执行法官制度。即执行案件分配实行申请人选择制和随机分配制度相结合的分案制度。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选择所信赖的执行法官执行案件。如果当事人放弃选择权,实行随机分案制度,以制度激励执行人员廉洁自律,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二是实行易人执行制度。即执行人员在收案一个月内执行完毕,逾期未结的,承办人填表写明未结原因,将卷宗交执行局,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执行局另行分配,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三是实行定期约见当事人制度。当案件分配后,承办人应当在三日内约见申请人,五日内由执行局局长亲自询问当事人对执行承办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约见笔录,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满意执行人员工作,请求更换执行人,由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案件重亲分配易人执行。四是实行申请人随同执行制度。原则上申请人可以随同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过程置于申请人的监督下,使执行过程透明化,避免当事人误认为法院不积极执行,或有财产不给执行的误解。五是建立《当事人须知制度》,把执行程序的有关申请执行期限、执行立案条件、举证责任、执行终结、执行监督等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从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执行力度,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推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制度》、《悬赏执行制度》、《执行公告制度》、《限制高消费令公告制度》、《对被执行人家属告知制度》等制度。

责任编辑:郑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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