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赵某和孔某夫妇向谭某借款3万元,每月利息450元,并约定用款期为1年,到期本利一次还清,但到期后赵某和孔某夫妇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0月,谭某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对这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判决,要求被告赵某和孔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1425元,共计41425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和孔某夫妇为躲避还款下落不明,谭某也一直没有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2020年1月3日,谭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来到兴安法院,说找到了失踪多年的赵某和孔某夫妇,希望法院能帮他追回多年前的欠款,这起历时13年的尘封旧案第一次进入执行程序。
我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立即启动执行,执行干警放弃周末休息,寻找被执行人踪迹、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终于在1月7日上午将全部款项4142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仅用4天时间,事隔13年的案件圆满执结。
申请人拿着钱激动地对执行局干警说:“咱们兴安法院真是为民做主啊,太感谢你们了,我都没想到这钱这么多年了,你们三四天就帮我要回来了,这我自己压根都没抱希望,还是咱们法律有威慑力,咱们法院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