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笑宁与被执行人孟令淼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6 16:17:24
孟令淼: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甘笑宁与被执行人孟令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0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孟令淼公积金账号内存款32,346.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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