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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笑宁申请执行孟令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8 16:02:18


孟令淼:

本院受理甘笑宁申请执行孟令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甘笑宁执行款76,675.00元;(2)向申请执行人甘笑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10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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