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邓成龙 抚养费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1 15:47:58
刘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邓成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444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对被执行人邓成龙位于兴安区71委5组北六道街北42号楼5单元12室房屋的房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损毁,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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