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王文荣与高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8 16:59:06


高敬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7)兴安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8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87日立案执行。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亦未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八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