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敬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7)兴安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亦未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