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文荣与高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9 16:57:04
高敬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7)兴安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裁定扣划你工资款1072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660.00元,缴纳执行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亦未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9号之二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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