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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秀梅、邹广思与任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5 15:56:14


任景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秀梅、邹广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梅、邹广思于20193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315日立案执行。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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