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景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秀梅、邹广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名下位于鹤岗市兴安区丽景小区B2号楼3单元101、201室房屋进行变卖,因无人竞买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财产,本院裁定以物抵债。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1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