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景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秀梅、邹广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你租房款70,656.00元,两户房屋以物抵债104,954.20元,已支付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欠执行款20,420.88元、执行费2,124.00元、补交房屋差价款28,250.00元及拖欠的取暖费、入户费、过户费、物业费等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本案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16号之二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