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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勇与公祥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20:01:40


公祥贵: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勇与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黑04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927日向你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你在双鸭山监狱服刑,向你邮寄送达监狱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206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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