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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和娟与宋春友、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7 16:32:12


宋连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付和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917日裁定查封了你所有的牌照号码为黑D51681号福田牌、黑D85067号黄海牌车籍。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1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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