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华春与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华春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未能联系到你及未能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