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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和娟与宋春友、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7 15:27:30


宋春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付和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和娟于20194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417日立案执行。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1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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