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和娟与宋春友、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0 15:22:33
宋春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付和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你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及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159号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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