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杜兰友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5:44:23
杜兰友:
本院执行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告杜兰友并处罚金2,000.00元,鉴于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28号杜兰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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