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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4 15:51:20


于泽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于泽峰给付张春柏欠款60,000.00元,本院在2019118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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