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14:11:18
于泽峰: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忠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8号执行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