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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4 14:07:43


于泽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对被执行人于泽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H15A78松花江牌车辆类型K39的车籍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于泽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H02B39松花江牌车辆类型K39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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