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4 14:00:36
于泽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8号执行裁定书之四,全额冻结被执行人于泽峰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此款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由本院直接提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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