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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3 13:58:00


于泽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柏与被执行人于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8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冻结被执行人于泽峰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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