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黄国起没收财产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14:46:00
张连忠、黄国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二人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拍卖本院没收的福特福克斯沪C7C6Y2一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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