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黄国起没收财产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3 14:44:12
张连忠、黄国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二人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一、解除对福特福克斯沪C7C6Y2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上述车辆自交付买受人陈曦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陈曦可凭此裁定办理过户手续、补领登记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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