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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黄连国没收财产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14:36:20


张连忠、黄国起: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黄国起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本院交付没收的车辆及相关材料证据。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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