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连忠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09:47:53


张连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7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