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盛鑫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盛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80.00元;(2)从2013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1,600.80元,申请执行费2,1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