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罚金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14:05:40
张连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7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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