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罚金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0 13:59:41
张连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得你名下银行存款664.77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644.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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