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黑0405执3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连忠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5,000.00元,因其家属称该账户系家属替张连忠缴纳养老保险的专用账户,未能使张连忠顺利退休时取得退休金,申请本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第一,目前该账户内存入的资金以及张连忠服刑期间的资金均系家属代替存入,资金的所有权确系家属,第二,张连忠虽已被本院判处刑罚,但不应剥夺其取得退休金的资格,第三,张连忠取得退休金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综合以上三点原因,解除对张连忠账户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