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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13:50:37


 

张连忠: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连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75,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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