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忠: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告张连忠追缴违法所得736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本院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仅查得银行存款数百元,该款项已由本院(2019)黑0405执384号张连忠罚金一案冻结,鉴于你暂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51号张连忠追缴违法所得736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