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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与曹玉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1 14:17:02


曹玉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江与你义务帮工受害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曹玉奎给李江赔偿款51,150.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50元,本院经冻结扣划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8)黑0405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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