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杨玉芬罚金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9 14:48:28
杨玉芬: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你银行存款5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