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芬: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被告杨玉芬并处罚金500000.00元,本院在2019年8月26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