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喜杰与被执行人周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6 14:49:24
周翔: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喜杰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各类银行存款2,632,3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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