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6 11:11:29
胡晶全: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4号结案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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