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1 11:07:58
胡晶全: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流动类资产8,6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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