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1 11:03:45
胡晶全: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8,64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