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永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乃群责令退赔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5:52:56
莫乃群: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永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乃群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责令被告人莫乃群退赔被害人陈永珍人民币18,400.00元,鉴于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34号莫乃群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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