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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庆山与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4 14:52:17


姜涛:

本院受理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1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庄庆山执行款147,000.00元;

2)向庄庆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申请执行费2,105.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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