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姜涛给付庄庆山欠款147,000.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1.71元,本院经冻结扣划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得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已全额冻结,并扣划14,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