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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庆山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8 14:47:29


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511.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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