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庆山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4 14:39:33
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各类银行存款149,10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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